律師觀點
總論
法律存在的目的,在於追求正義普遍存在於人間,國家原則上禁止自力救濟(民法151條參照)。政府因設司法機關,以國家權力介入正義之實現。
原則上,私人與私人間之紛爭,是平均正義的問題,由國家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來處理。
至於國家在處理分配正義問題時,則分成下述兩類,分別處理:
一、以刑事訴訟程序處理極端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即犯罪行為)。
二、以行政訴訟程序處理國家與私人間資源分配(即行政處分)的爭 執。
形式正義要求公平,所以訴訟程序上,採取先程序,後實體,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原則。因此,打官司以前,先要知道問題的本質是什麼,才知道要打民事官司、刑事官司,還是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存在的目的,在於追求正義普遍存在於人間,國家原則上禁止自力救濟(民法151條參照)。政府因設司法機關,以國家權力介入正義之實現。
原則上,私人與私人間之紛爭,是平均正義的問題,由國家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來處理。
至於國家在處理分配正義問題時,則分成下述兩類,分別處理:
一、以刑事訴訟程序處理極端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即犯罪行為)。
二、以行政訴訟程序處理國家與私人間資源分配(即行政處分)的爭 執。
形式正義要求公平,所以訴訟程序上,採取先程序,後實體,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原則。因此,打官司以前,先要知道問題的本質是什麼,才知道要打民事官司、刑事官司,還是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