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與正義
- 何謂正義:
法律的目的在於追求正義普遍實現於人間,然何謂終極善,何者為最高價值,是無法證明的。一般而言,我們選擇正義為終極善,為最高價值,並以「正義」名之。
- 形式的正義(公平):
法律要求應適用於一切情況,一切人物,不論其貧、富、貴、賤,但此僅為形式的平等。平等的實質意義在於相同情形、相同處理。此時如何分類成為重要課題,必須考慮到整體社會的現實因素,此為我輩汲汲努力探求之方向,因為:分類不夠徹底,將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但須注意類型化過於繁細,也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基於相同情形相同處理之原則導出:
- 必須有一套規則,訂明在特定情況下,應如何對待當事人。
- 此規則須具普遍性,意即任何具備此特定要件之個人,均受此規則之拘束。
- 此規則必須徹底執行,不能因人而異。此為訴訟制度,程序不合,實體不究的理由。
- 實質的正義:
形式正義本身是形式邏輯的原則,如何分類、如何選擇,始為公平,須賴「實質正義」以為指引。亞理士多德將此等實質正義分為:
- 分配正義:社會應按個人成就,而以其所得歸之(各得所應得)。
- 平均正義:
人與人間給付與對待給付應求平等(人格平等)。
- 一般正義:個人對社會應本善意貢獻一己之力(公益取向)。
二、法律責任
法之強制力,須具有:
- 形式上之正當性-有效性(由國家依一定程序制定)。
- 實質上之正當性-實效性(實際上為人所遵守)。
法之有效推行亦必以強制力為其後盾,當法規範的內容受到違反時,它就要借重強制力,對於違法者實施處罰或強制,這種處罰或強制,統稱為制裁。
三、違法與責任
- 違法:
違法是指行為與法規範間之關係,指行為與法規範間對立否定之狀態。違法之型態可分為:
- 刑事不法。
- 行政不法。
- 民事不法。
- 不法是指對該違法行為之價值判斷,從而不法是一種層昇的概念。
- 民事不法:本質是自體惡,社會損害性、危險性較低。
- 刑事不法:本質是自體惡但社會損害性、危險性較高。
- 行政不法:本質是禁止惡且社會損害性、危險性較低。 一般而言,民事不法的違法程度最低,行政不法的違法程度居中,刑事不法的違法程度最高,故刑事不法所受到制裁最為嚴厲。
- 責任:
簡言之,當一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或有違法可能時,法律使關係人居於接受制裁之地位。整體法程序假設每一個人均具有自由意思之理性的人,為人基於主觀之意思而表現於外之各個行為,倘由法上或規範上予以評價,若具有非難可能性,即構成責任。 非難可能性指在特定情況下,得期待行為人為合法行為,行為人能為而不為合法行為,即具非難性,參見刑法第167條。
- 違反民法法規者應負民事責任。
- 違反刑法法規者應負刑事責任。
- 違反行政法法規者應負行政責任。
四、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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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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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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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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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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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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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回復原狀 |
回復社會之公平 |
客觀之實害過去之事實 |
不論故意或過失 |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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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 |
維持社會秩序 |
行為人過去之惡性未來之危險 |
處罰故意為原則例外始罰過失行為 |
民法與刑法之規定,原則上均是基於倫理價值而產生,所以違法行為人常須負民刑事責任。但民刑法的本質不同,此等情形並非雙重評價。
五、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關係
(1)純正刑事不法道德可責性 |
自體惡且道義非難性高。 例如:殺、傷、盜、淫。 |
(2)不純正行政不法 |
自體惡,但道義非難性低,不必以刑法處罰。例如:亂丟垃圾。 |
(3)不純正刑事不法 |
禁止惡,但違反的結果影響大,故以刑法為手段,達到行政目的。例如:本例第49條。 |
(4)純正行政不法 |
達到特定行政管制目的禁止惡。例如:超速駕駛。 |
六、結論
刑罰之輕重,具有高度之倫理性,不可基於一時之需要,強調其工具性(例如:治亂世用重典),此舉將破壞整體法秩序之價值體系,後患無窮。
同一行為,往往要負多重法律責任。例如:駕車超速肇禍,致他人死亡,肇事人負過失致死刑責外,民事上要賠償家屬損失,行政上會接到一張違規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