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
晚上筆者在奧克蘭家中上網查看資料時,突然接到台北友人的一通電話,友人口氣慌張且十分沮喪的詢問筆者;伊所經營的公司已撐不下去了,下周即將跳票,該怎麼辦?如何處理公司倒閉之窘境?站在律師的立場,我給他的四個字,就是「依法辦理」。因為公司法針對公司「資不抵債」的倒閉情況,有相關的規定,(請參公司法第26、79~97、113、127、322~356條),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但前開說法,對於不懂法律,正處於極度壓力與徬惶無助下的友人而言,不啻說了等於沒說,十足風涼態度。所以站在朋友的立場,我建議的步驟,就是「由內而外、先刑後民」八字要訣。
什麼是「由內而外、先刑後民」呢?當然,這不是法律規定,也不是可應用於全部情況,而是在資金完全無解,又不知該如何面對債權人的情況下,筆者多年來處理相關商務倒閉事件,所累積的心得。
(1)「由內而外」:
就是公司要倒閉時,筆者認為必須要優先處理對象的順序。謹記!這不是法律規定,反倒有頗多的人性層面。眾所周知,當公司要倒閉時,除了股東外,老闆必須要面對員工、客戶、廠商、銀行、民間債權人,更有甚者還有地下錢莊。
筆者的建議;
員工的薪水「不能少」。
客戶、廠商與民間債權人的債務「可以緩」。
銀行的欠款「先擱置」。
地下錢莊的惡錢「絕不給」。
員工是幫老板與公司賺錢的重要成員,做了半死,結果是拿不到半毛錢,情何以堪!況且不少員工還知道許多公司或老板的秘辛(違規、不法或逃漏稅與營業秘密等),倘若處理不好員工薪資致使員工怨懟反彈,多半老板的下場都不是太好,所以筆者多是強烈建議老板,一定要擠出最後的資金來支付員工薪水,就算遣散費沒著落,公司倒閉前的員工薪水也要儘量滿足。
客戶、廠商與民間債權人的債務「可以緩」,這是一個相對比較的觀點,「可以緩」的意思是支付完員工當月薪水後,若尚有餘錢(含其他未變現資產或應收帳款),此時公司即可透過集體或個別談判、協商或委請律師發函分配等方式處理,應收暫時收不回來,資產一時無法變現,都沒關係,可以慢慢來。因為上開單位、人員與倒閉公司所發生的關係,多為商業交易關係,非如員工一般,自有一般商業風險存在,所以「交易對象」突然倒閉乙事,他們所受到的傷害與應對的能力,相對亦較員工為佳(但客戶若係支付年費或預付費用的一般消費大眾則又另當別論)。實務上,打折清償、搬貨抵債或債權讓與(亦是打折後之債權)十分常見。
至於銀行的欠款「先擱置」,並非筆者敵視銀行,反倒是銀行乃高度監理與風險控管的行業,多數案件中,銀行多是扣有擔保物的債權人,受傷程度相較於前開二類型人員或單位,自是更低。加上,從核貸、放款、催收整個過程,銀行應是最理性的債權人,倒閉的公司與負責人面對銀行時所遭遇到的人情、親情與商誼壓力最小,這才建議在處理此銀行債務時,可以先行擱置。
最後要提及是地下錢莊,筆者主張「絕不給」的意見,完全是針對地下錢莊的不法與惡行。但負責人在處理「絕不給」的建議時,可千萬別理直氣壯,正義澟然。因為黑道或錢莊的人可不吃這套,尤其是那些大哥、二哥手下的小嘍囉,因為他們這些小弟的「黑道經驗」少,急求表現,又拿捏不住分寸,常常在債務人的激怒下,下手太重釀成不幸。所以與黑道或錢莊的正確相處之道,乃以態度柔軟且耐性十足為佳,加以適當時機報警。簡單的說就是「忍耐」;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能拖就拖,適時報警。切記,經營地下錢莊與黑道的人,也是在做「生意」,當然是不法生意。時間對他們來說也是錢,倘若連逼帶揍又嚇了你半年,半毛錢都沒拿到,他們自會考量別浪費在你身上窮耗了。附帶說明,在對於其他債權人委託黑道討債時,上開應對方式,亦同。
(2)「先刑後民」:
公司倒閉還不出錢,除需面對債權人的指責、員工的申訴、親友的關心外,之後大多會碰到的就是一連串的訴訟災難,各式各樣的民刑事訴訟。
筆者的建議;
刑事先重視,民事不計較。
析言之,就是凡事一定要優先考量到刑事問題,最後再考慮到公司與老闆到底要扛多少債。這個想法主要是適用在老闆不想因為公司倒閉而身繫囹圄,但對於那些一心要關,或罪刑重大的負責人而言,可能也有幫助。在公司倒閉後,最多面臨的刑事控訴就是詐欺罪,上下游廠商最常運用此刑事手段,逼迫負責人出面解決債務,檢方也常常很無奈的耗費大量時間、人力與司法資源,在擔任「催收討債公司」的工作,而不是在偵辦刑案。但話雖如此,公司在即將倒閉時,負責人還是要切記,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簡要說就是「以無為有」;把沒有的事,說成有的事,還讓人受損害,自己或者公司得到利益。所以若公司的支票已跳,切莫再開立支票;即使資金已缺,倒閉前也要支付幾張到期票款,以證明自己在臨倒之際,仍然在努力調借資金,支付票款;已訂之貨,趕緊退貨;若屬俱樂部型態的公司,亦不得為求資金取得,再向到期會員客戶收取會費或銷售產品。當然應對態樣許多,筆者無法在此一一分列詳述。
回到先前所提「由內而外」有關勞工薪酬的支付情形。試想,若老闆真的是涉犯罪行(如做假帳、詐貸銀行、短報員工投保薪資等),當檢方與法官看到被告老闆在出事後,仍然負責任的一心照顧員工的表現,在量刑方面肯定會有所減免,這也就是筆者所要強調的重點;「照顧勞工」。公司經營不善,已經是令人痛苦與挫敗的難受,若不慎因此誤觸法網而入監服刑,豈非禍不單行。賠錢事小,坐牢事大,不可不慎。
上開約略的想法,僅侷限於公司處理債權債務方面的步驟,非全部「了結現務」與清算程序的探討。當公司型態不同時(諸如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或有限等公司),又或有不同,端看倒閉樣態與當時情形、公司規模而定,還望讀者,切莫陷入,不論菽麥皆指為麵之地步。
什麼是「由內而外、先刑後民」呢?當然,這不是法律規定,也不是可應用於全部情況,而是在資金完全無解,又不知該如何面對債權人的情況下,筆者多年來處理相關商務倒閉事件,所累積的心得。
(1)「由內而外」:
就是公司要倒閉時,筆者認為必須要優先處理對象的順序。謹記!這不是法律規定,反倒有頗多的人性層面。眾所周知,當公司要倒閉時,除了股東外,老闆必須要面對員工、客戶、廠商、銀行、民間債權人,更有甚者還有地下錢莊。
筆者的建議;
員工的薪水「不能少」。
客戶、廠商與民間債權人的債務「可以緩」。
銀行的欠款「先擱置」。
地下錢莊的惡錢「絕不給」。
員工是幫老板與公司賺錢的重要成員,做了半死,結果是拿不到半毛錢,情何以堪!況且不少員工還知道許多公司或老板的秘辛(違規、不法或逃漏稅與營業秘密等),倘若處理不好員工薪資致使員工怨懟反彈,多半老板的下場都不是太好,所以筆者多是強烈建議老板,一定要擠出最後的資金來支付員工薪水,就算遣散費沒著落,公司倒閉前的員工薪水也要儘量滿足。
客戶、廠商與民間債權人的債務「可以緩」,這是一個相對比較的觀點,「可以緩」的意思是支付完員工當月薪水後,若尚有餘錢(含其他未變現資產或應收帳款),此時公司即可透過集體或個別談判、協商或委請律師發函分配等方式處理,應收暫時收不回來,資產一時無法變現,都沒關係,可以慢慢來。因為上開單位、人員與倒閉公司所發生的關係,多為商業交易關係,非如員工一般,自有一般商業風險存在,所以「交易對象」突然倒閉乙事,他們所受到的傷害與應對的能力,相對亦較員工為佳(但客戶若係支付年費或預付費用的一般消費大眾則又另當別論)。實務上,打折清償、搬貨抵債或債權讓與(亦是打折後之債權)十分常見。
至於銀行的欠款「先擱置」,並非筆者敵視銀行,反倒是銀行乃高度監理與風險控管的行業,多數案件中,銀行多是扣有擔保物的債權人,受傷程度相較於前開二類型人員或單位,自是更低。加上,從核貸、放款、催收整個過程,銀行應是最理性的債權人,倒閉的公司與負責人面對銀行時所遭遇到的人情、親情與商誼壓力最小,這才建議在處理此銀行債務時,可以先行擱置。
最後要提及是地下錢莊,筆者主張「絕不給」的意見,完全是針對地下錢莊的不法與惡行。但負責人在處理「絕不給」的建議時,可千萬別理直氣壯,正義澟然。因為黑道或錢莊的人可不吃這套,尤其是那些大哥、二哥手下的小嘍囉,因為他們這些小弟的「黑道經驗」少,急求表現,又拿捏不住分寸,常常在債務人的激怒下,下手太重釀成不幸。所以與黑道或錢莊的正確相處之道,乃以態度柔軟且耐性十足為佳,加以適當時機報警。簡單的說就是「忍耐」;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能拖就拖,適時報警。切記,經營地下錢莊與黑道的人,也是在做「生意」,當然是不法生意。時間對他們來說也是錢,倘若連逼帶揍又嚇了你半年,半毛錢都沒拿到,他們自會考量別浪費在你身上窮耗了。附帶說明,在對於其他債權人委託黑道討債時,上開應對方式,亦同。
(2)「先刑後民」:
公司倒閉還不出錢,除需面對債權人的指責、員工的申訴、親友的關心外,之後大多會碰到的就是一連串的訴訟災難,各式各樣的民刑事訴訟。
筆者的建議;
刑事先重視,民事不計較。
析言之,就是凡事一定要優先考量到刑事問題,最後再考慮到公司與老闆到底要扛多少債。這個想法主要是適用在老闆不想因為公司倒閉而身繫囹圄,但對於那些一心要關,或罪刑重大的負責人而言,可能也有幫助。在公司倒閉後,最多面臨的刑事控訴就是詐欺罪,上下游廠商最常運用此刑事手段,逼迫負責人出面解決債務,檢方也常常很無奈的耗費大量時間、人力與司法資源,在擔任「催收討債公司」的工作,而不是在偵辦刑案。但話雖如此,公司在即將倒閉時,負責人還是要切記,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簡要說就是「以無為有」;把沒有的事,說成有的事,還讓人受損害,自己或者公司得到利益。所以若公司的支票已跳,切莫再開立支票;即使資金已缺,倒閉前也要支付幾張到期票款,以證明自己在臨倒之際,仍然在努力調借資金,支付票款;已訂之貨,趕緊退貨;若屬俱樂部型態的公司,亦不得為求資金取得,再向到期會員客戶收取會費或銷售產品。當然應對態樣許多,筆者無法在此一一分列詳述。
回到先前所提「由內而外」有關勞工薪酬的支付情形。試想,若老闆真的是涉犯罪行(如做假帳、詐貸銀行、短報員工投保薪資等),當檢方與法官看到被告老闆在出事後,仍然負責任的一心照顧員工的表現,在量刑方面肯定會有所減免,這也就是筆者所要強調的重點;「照顧勞工」。公司經營不善,已經是令人痛苦與挫敗的難受,若不慎因此誤觸法網而入監服刑,豈非禍不單行。賠錢事小,坐牢事大,不可不慎。
上開約略的想法,僅侷限於公司處理債權債務方面的步驟,非全部「了結現務」與清算程序的探討。當公司型態不同時(諸如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或有限等公司),又或有不同,端看倒閉樣態與當時情形、公司規模而定,還望讀者,切莫陷入,不論菽麥皆指為麵之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