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
最近多位藝人因涉嫌吸食大麻,媒體輿論一片撻伐之聲,咸信他們的演藝前程,將因此烏雲罩頂。據報導,檢方另掌握數位涉嫌服用大麻藝人的線索,將一併追查,演藝界因此人心惶惶。不容諱言,大麻不但在演藝圈所在多有,各行各業於歡聚高歌之際,亦不時出現,用以暖場助興,已非新聞。所謂法不罰眾,為什麼大麻被列為毒品,實有瞭解的必要。
在網路上搜尋大麻相關資料後,才知道,上世紀初美國因為禁酒令的關係,警調機構勢力頗大。禁酒令解除後,一般認為,當時為了要給龐大警力找出路,在多方妥協下於1937年頒佈大麻稅法,大麻因此被定位成「毒品」。在英美強力主導下,聯合國於1961年通過麻醉藥品單一公約,大麻當然列名其中。可是眾所周知,在荷蘭可以合法銷售、服用大麻,荷蘭甚至在2003年把大麻列為處方藥。英國亦在2002年將大麻降等為第三級毒品。
台灣在美國的特殊影響力籠罩下,1955年頒佈的肅清煙毒條例中,大麻沒頭沒腦的,就以「麻煙」之名,首次列名於毒品之列。依現行毒品防治條例第2條規定,必須是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才能定義為毒品。
無論中外,大麻均曾經是重要的農作物。有人認為唐詩「開軒面場圃,把酒話桑麻」指的就是大麻。大麻對風濕、便秘等病症的療效,亦載於本草綱目中,相傳華陀「麻沸散」中主要的成分是大麻。印度使用大麻也有數千年的歷史,服用大麻至今仍是印度全國性的傳統。
事實上,在1890年代,大麻是英國醫師常用的失眠處方藥,因為長期使用大麻不會造成副作用,戒斷時只有心理上的依賴性,不會造成藥理上的依賴性(例如痙攣、流鼻涕等),所以從未聞有為了服用大麻,跑去偷拐搶騙的案例。研究顯示,大麻的成癮性,比尼古丁和酒精還低,如果大麻是毒品,那香菸和酒就更毒了,舉重以明輕,大麻顯然不是毒品防治條例所定義的毒品。
一定要說大麻是毒品,那吸大麻就跟吸煙、喝酒一樣,只能說是一種慢性自殺行為。大家都知道,自殺無罪,自斷手腳也當然無罪,那為什麼慢性自殺反而有罪?這是許多刑法學者,主張單純服用毒品應予除罪化的重要理由。
我們不能太迷信刑法的工具性,治亂世用重典,其實是錯誤的想法,二十餘年前,開空頭支票是犯罪的那個年代,非但沒有降低支票退票率,反而造成無數家庭悲劇。事實也證明,廢除票據刑法後,支票退票率,並未因此提高。
我們知道控制色情氾濫與抄襲仿冒的方法是處罰製造、販賣的行為,而不是處罰色情、仿冒品的持有人。在同樣的思維下,實在不瞭解,事後對毒品服用者論罪處刑,除了給它們貼上標籤,逼他們走向社會邊緣外,能對毒品防治發揮什麼實質功效?
如果一定要把服用毒品列為犯罪,也強烈建議限縮於服用一級毒品的行為,不要把服用二級毒品,尤其是大麻,視為犯罪,把一堆人(主要是年輕人)都搞成有毒品前科,真不知道對國家社會有何好處。
臺灣的政治人物,三不五時的強調本土性,自主性,能不能就「大麻是不是毒品」的議題,對美國人硬起來,拿掉虛偽空泛的道德命題,就事論事好好的公開討論一番,也順便認真檢討一下「服用毒品除罪化」的問題。
在網路上搜尋大麻相關資料後,才知道,上世紀初美國因為禁酒令的關係,警調機構勢力頗大。禁酒令解除後,一般認為,當時為了要給龐大警力找出路,在多方妥協下於1937年頒佈大麻稅法,大麻因此被定位成「毒品」。在英美強力主導下,聯合國於1961年通過麻醉藥品單一公約,大麻當然列名其中。可是眾所周知,在荷蘭可以合法銷售、服用大麻,荷蘭甚至在2003年把大麻列為處方藥。英國亦在2002年將大麻降等為第三級毒品。
台灣在美國的特殊影響力籠罩下,1955年頒佈的肅清煙毒條例中,大麻沒頭沒腦的,就以「麻煙」之名,首次列名於毒品之列。依現行毒品防治條例第2條規定,必須是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才能定義為毒品。
無論中外,大麻均曾經是重要的農作物。有人認為唐詩「開軒面場圃,把酒話桑麻」指的就是大麻。大麻對風濕、便秘等病症的療效,亦載於本草綱目中,相傳華陀「麻沸散」中主要的成分是大麻。印度使用大麻也有數千年的歷史,服用大麻至今仍是印度全國性的傳統。
事實上,在1890年代,大麻是英國醫師常用的失眠處方藥,因為長期使用大麻不會造成副作用,戒斷時只有心理上的依賴性,不會造成藥理上的依賴性(例如痙攣、流鼻涕等),所以從未聞有為了服用大麻,跑去偷拐搶騙的案例。研究顯示,大麻的成癮性,比尼古丁和酒精還低,如果大麻是毒品,那香菸和酒就更毒了,舉重以明輕,大麻顯然不是毒品防治條例所定義的毒品。
一定要說大麻是毒品,那吸大麻就跟吸煙、喝酒一樣,只能說是一種慢性自殺行為。大家都知道,自殺無罪,自斷手腳也當然無罪,那為什麼慢性自殺反而有罪?這是許多刑法學者,主張單純服用毒品應予除罪化的重要理由。
我們不能太迷信刑法的工具性,治亂世用重典,其實是錯誤的想法,二十餘年前,開空頭支票是犯罪的那個年代,非但沒有降低支票退票率,反而造成無數家庭悲劇。事實也證明,廢除票據刑法後,支票退票率,並未因此提高。
我們知道控制色情氾濫與抄襲仿冒的方法是處罰製造、販賣的行為,而不是處罰色情、仿冒品的持有人。在同樣的思維下,實在不瞭解,事後對毒品服用者論罪處刑,除了給它們貼上標籤,逼他們走向社會邊緣外,能對毒品防治發揮什麼實質功效?
如果一定要把服用毒品列為犯罪,也強烈建議限縮於服用一級毒品的行為,不要把服用二級毒品,尤其是大麻,視為犯罪,把一堆人(主要是年輕人)都搞成有毒品前科,真不知道對國家社會有何好處。
臺灣的政治人物,三不五時的強調本土性,自主性,能不能就「大麻是不是毒品」的議題,對美國人硬起來,拿掉虛偽空泛的道德命題,就事論事好好的公開討論一番,也順便認真檢討一下「服用毒品除罪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