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
釋評中國時報98年5月3日 「金管會的考驗 台灣的機會」社論乙文
報紙的社論,往往代表這份報紙的態度與良心,名曰「社論」,顧名思義即是報社的言論,言論可以有立場,但不可因為立場而誤導讀者!可以有目的,但不可因為目的而曲解法律。這是社論應有的程度與品味,也是對讀者的誠信與負責,沒有折扣更沒有僥倖。
98年5月3日,中國時報在A11版時報廣場版面上發表名為「金管會的考驗 台灣的機會」社論。全文先由台北地檢署日前偵結開發金控併購金鼎證弊案,將開發金董事長陳木在、總經理辜仲瑩等十一位高階經理人起訴論起,進而質疑「這一批家族財團成員」還有沒有繼續經營金融業的誠信。為了印證該社論的說法,文中還將檢方的起訴書加以分析立論,並將扁家涉犯之貪污洗錢案、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涉犯之貪污案,一併與開發金經營團隊可能涉犯情節予以責難。
對於前開論述,筆者沒有反對。當然,不反對的基礎在於檢方起訴書最後「若」確能證明「有罪」!筆者一樣仔細審閱該份「調查」了三年(自95年起迄98年),才終於「水落石出」發現犯罪,所完成的起訴書。但令筆者失望的是,檢方認定內線交易的標準只是「開發國際」確為開發金控可控制之關係企業,該公司在併購消息發佈前先行以每股9.82元購買金鼎證,次年再於開發金控公開收購14元金鼎證時,將其手中持股全部出售予開發金控,因此認定開發金控損失1億4仟多萬元,涉嫌內線交易、背信罪(社論中另提及此情形亦違反證交法公開收購,應屬錯誤。起訴書所謂之違反公開收購規定,非購買金鼎證。)。前項認定標準,不僅粗糙,更有矛盾且不符牟取暴利、圖利概念。簡單的說,起訴書既認定辜仲瑩等開發金控經營團隊無法控制董事會,致原先計劃與統一證、中信證、大華證三合一合併案,無法獲得公股支持,故無法過關。則在開發金控董事會議未通過併購金鼎證決議前,何來內線形成?此外,「開發國際」其股東成員是國內多家金融機構成員(如台新、國泰世華等),除開發金外,辜仲瑩所掌握之企業並非該股東成員,辜仲瑩去圖利一家自己沒有持股,反倒去傷害一家自己持股佔將近一成的開發金控,檢方這種圖利論調,不僅不通,也不合理。另,開發金控經會計師鑑價評估,既然決定以14元價位公開購金鼎證券,則就算是開發國際參與應賣,也是14元的合理價位,對開發金控而言,並無買貴的疑慮,當然也無損害可言。更何況金鼎證券股價日後尚且曾上漲至17元左名,故單以開發國際有賺的概念去衡量開發金控是否受有損害,論證邏輯上似嫌薄弱。總之,檢方的起訴書,正好曝露出我國檢察官長期對財經事務的陌生與不了解,以致起訴品質不佳。但司法急先鋒,打擊不法的盛名,又長期的冠在這些名實不符的檢察官身上,以致在法院定罪偏低的經濟事件上,容有讓民間誤解司法威信之空間。
社論另提及金管會主委陳冲曾任職辜家旗下中信證,擔心陳冲是否能秉公處理,以致認定「開發金一案是陳冲的考驗」。筆者認定該社論之所以會點名陳冲,目的不是要求陳冲「依法行政」,而是假藉提醒,以壓迫陳冲逼退開發金繼續併購金鼎證。道理十分簡單,整篇社論先前講了大堆「誠信原則」、「法人代表制度」瑕疵與陳冲考驗等問題,卻在文末突然間插入一段「棘手的問題」;就是開發金併購的金鼎證即將六月底舉行股東會。社論主張「如果」開發金先前收購的股票涉及違法取得,開發金所持有的金鼎證股權應屬無效,那麼開發金與金鼎證的後續處理問題,金管會也應還給投資人一個公道。此事金控法裡容有足夠的處理空間,問題只是一個「中信集團」出身的金管會主委,究竟要不要處理?
對於這種「莫名其妙」的見解,既不符合民法所有權取得之精神,也不符合民事爭議,必須依司法判決來定奪。只是一昧要金管會拿出「魄力」來刁難金融業者,真是強「主管機關」所難。但筆者不得不佩服,金鼎證券張平沼先生的深厚政經人脈,打企業反購併戰役,可以運到社論來影響輿論,進而要求左右金管會的決定,實在太厲害。
然而,在佩服張平沼總裁之餘,筆者相對的要責難該篇社論的企圖。這份企圖只是在幫忙某企業來打擊另一個企業,運用其影響力來遂其目的,一點社會責任也沒有。讀者大眾讀讀就好,可別當真認為該篇社論的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