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
案情概要:
某A及某B原為夫妻,經協議後離婚,立有協議書,兩人分別請證人兩人個別簽名於協議書上,並至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後來某A發現有異,委請本律師訴請法院確認兩人間之婚姻關係存在。
判決結果:
確認某A與某B間之婚姻關係存在(兩人之離婚不生效力)。
勝訴關鍵:
證人必須親自見聞離婚之當事人有離婚之意願,否則即非民法上之證人。本件離婚兩造當事人於協議書上簽名後,才各自將協議書出示於證人,由證人分別簽名於協議書上,證人既非親自見聞離婚當事人確有離婚之意願,這樣的情形與民法所規定必須有兩位以上「證人」的離婚要件是不符合的。所以離婚的手續不完備,不發生離婚的效力,兩造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某A及某B原為夫妻,經協議後離婚,立有協議書,兩人分別請證人兩人個別簽名於協議書上,並至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後來某A發現有異,委請本律師訴請法院確認兩人間之婚姻關係存在。
判決結果:
確認某A與某B間之婚姻關係存在(兩人之離婚不生效力)。
勝訴關鍵:
證人必須親自見聞離婚之當事人有離婚之意願,否則即非民法上之證人。本件離婚兩造當事人於協議書上簽名後,才各自將協議書出示於證人,由證人分別簽名於協議書上,證人既非親自見聞離婚當事人確有離婚之意願,這樣的情形與民法所規定必須有兩位以上「證人」的離婚要件是不符合的。所以離婚的手續不完備,不發生離婚的效力,兩造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