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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案例解析: 豈有此理,都用存證信函表示要買回土地了,法院還准他不用付錢?

葉繼學 律師

案件實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72號民事判決。

案情概要:
A於出賣土地給B時,在雙方買賣契約中附有賣方於本件土地買賣交易後五年內,A可以原來的買賣價金加計若干利息後,要求將交易的土地買回之「買回契約」。嗣後,A於五年買回期限屆滿前,以存證信函通知B,表示其願意以雙方約定之價金買回原先賣出之土地。但後來A遲遲不交付買回價金給B,B遂以A已同意買回土地,雙方之間土地買回契約已經成立生效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A應給付買回土地之價金。A委任本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過法院兩次開庭後,迅速地判決原告B敗訴,認為A不需要給付買回價金給B。B雖不服地方法院之判決而提出上訴,但未經二審開庭,B即撤回上訴。全案迅告終結。

勝訴關鍵:
民法上買回的生效要件,不僅僅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有書面契約就足夠,還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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