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實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七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
選任辯護人 葉繼學律師
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四三八號)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六年三月底起,至同年四月二十五日止,連續販賣毒品海洛因及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予林○○,海洛 因每次交易價格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安非他命則每次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每次均由林○○以號碼0九二一三0六一五號行動電話或0二二三二七七00號電話與其聯繫後,被告許○○隨即將海洛因或安非他命送至林○○住處或其他約定地點與之交易,嗣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四時十分許查獲林○○時循線查得上情,並扣得被告許○○所有之電子磅秤一個及塑膠夾鍊袋一百四十個,因認被告許○○涉犯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販賣毒品罪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嫌。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略)
許○○無罪。
後記:本件嗣經檢察官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本律師於該二審程序並未受委任擔任辯護人),改判被告無期徒刑。案經本律師受任上訴最高法院,該二審判決經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時,本律師再受委任辯護,而該更一審之判決結果,仍維持一審板橋地方法院無罪之判決。
類似案例:
A. 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二)字第794號─無罪。
B.台北地方法院 92年易字第438號─無罪。
C.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05號─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