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
「壹週刊」在7月21日出刊的內容,報導前總統兒子陳致中召妓一事,鬧得台灣狗仔八卦文化又是一番沸騰,十分有趣。朋友間聚會時,也會對此大家互相研判一下,表示見地。筆者對此新聞的真假不置可否,但對於召妓會有什麼法律上的麻煩,既然身為律師,願意提供一些法律上的資訊,讓大家了解。
一般人大概都對台灣的法律「罰娼不罰嫖」有點認識,簡單的說就是若被警察抓到,嫖客只要承認,頂多配合去警局作筆錄,留下記錄,就放你回家。性工作者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裁罰。若有外藉人士(如大陸、其他國家)再分別送相關涉外留置單位,準備日後遣送出國。
固然嫖客覺得只要沒犯罪,道德上的被譴責感,就應該沒什麼。但麻煩的是,若性工作者或者應召站老闆涉及刑法要被判刑處罰,則這個嫖客就是證人,到時侯法院的傳票,寄到你家,若是未婚還好,若是已婚人士,傳票上記載著證人某某某;證明犯罪「妨害風化」罪,看你如何向老婆講!平常急公好義的自己,為何熱心到要去當「妨害風化」罪的證人?光是和老婆解釋,就得編個像聖誕樹般的成串謊言,而且還不見得會過關。若是該名性工作者,是個童工(未滿十四歲或十六歲的孩子),又你的電話號碼在這孩子的電話簿上,雙方又曾有通聯記錄,這時可能就不單是作證而已,而是涉犯了刑法的「對未成年為性交、猥褻罪」,要判重刑的。撇開那些喜歡吃極幼齒的嫖客不談,假設你是因這名性工作者長相很成熱而相信她已成年(大多數都用此藉口來脫罪),則一樣有事。法院判決下來,你的社會形象不僅要冠上「變態」、「衣冠禽獸」、「催殘幼苗」的標記,還要去服刑(最多可判10年),得不償失。
又有人問,若是花錢買春,應該不是婚外情,只是逢場作戲,沒有通姦罪的問題,但很抱歉,在我們的刑法239條通姦罪規定中,才不管你是婚外情的性關係還是買春型的性關係,只要有配偶的人與別人發生性行為,就是通姦罪。到時侯你的另一半火大了,去告你通姦罪,再來辦離婚,肯定會成功。財產、名譽損失事小,妻離子散才慘呢!
法律上認定所有「交易」都有風險,之所以願意去交易,端看是否能控制風險,或利益大於風險,我看召妓這檔事,對政治人物而言,肯定是風險大於利益,且十分危險,之前不是有個自稱遭強盜受害,召開記者會的立委黃顯洲嗎?結果檢察官一查竟然是召妓加嗑藥最後還被人設計仙人跳,丟人啊!所以想召妓風流一番,就別當知名人仕或政治人物!
一般人大概都對台灣的法律「罰娼不罰嫖」有點認識,簡單的說就是若被警察抓到,嫖客只要承認,頂多配合去警局作筆錄,留下記錄,就放你回家。性工作者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裁罰。若有外藉人士(如大陸、其他國家)再分別送相關涉外留置單位,準備日後遣送出國。
固然嫖客覺得只要沒犯罪,道德上的被譴責感,就應該沒什麼。但麻煩的是,若性工作者或者應召站老闆涉及刑法要被判刑處罰,則這個嫖客就是證人,到時侯法院的傳票,寄到你家,若是未婚還好,若是已婚人士,傳票上記載著證人某某某;證明犯罪「妨害風化」罪,看你如何向老婆講!平常急公好義的自己,為何熱心到要去當「妨害風化」罪的證人?光是和老婆解釋,就得編個像聖誕樹般的成串謊言,而且還不見得會過關。若是該名性工作者,是個童工(未滿十四歲或十六歲的孩子),又你的電話號碼在這孩子的電話簿上,雙方又曾有通聯記錄,這時可能就不單是作證而已,而是涉犯了刑法的「對未成年為性交、猥褻罪」,要判重刑的。撇開那些喜歡吃極幼齒的嫖客不談,假設你是因這名性工作者長相很成熱而相信她已成年(大多數都用此藉口來脫罪),則一樣有事。法院判決下來,你的社會形象不僅要冠上「變態」、「衣冠禽獸」、「催殘幼苗」的標記,還要去服刑(最多可判10年),得不償失。
又有人問,若是花錢買春,應該不是婚外情,只是逢場作戲,沒有通姦罪的問題,但很抱歉,在我們的刑法239條通姦罪規定中,才不管你是婚外情的性關係還是買春型的性關係,只要有配偶的人與別人發生性行為,就是通姦罪。到時侯你的另一半火大了,去告你通姦罪,再來辦離婚,肯定會成功。財產、名譽損失事小,妻離子散才慘呢!
法律上認定所有「交易」都有風險,之所以願意去交易,端看是否能控制風險,或利益大於風險,我看召妓這檔事,對政治人物而言,肯定是風險大於利益,且十分危險,之前不是有個自稱遭強盜受害,召開記者會的立委黃顯洲嗎?結果檢察官一查竟然是召妓加嗑藥最後還被人設計仙人跳,丟人啊!所以想召妓風流一番,就別當知名人仕或政治人物!